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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
释义
    简易计税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简易征收是国家对于进销项的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讲,简易征收适用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等业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简易计税计税项目有哪些
    简易计税计税项目有哪些
    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
    一、转型后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_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_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_=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_: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_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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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9: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