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领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二、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领养人的经济能力。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创业证明; 三、领养人到指定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四、领养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中所提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表格; 五、领养申请通过以后,领养人可以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 六、领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就可以说是合法领养了孩子。当事人要领养福利院小孩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小孩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当事人应当先去福利院找院长协商,让院长知道当事人要领养哪一个小孩; 2、确定小孩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登记,当事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当事人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