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可以按照流程去福利院领养孩子: 1、当事人应当先和福利院的院长进行商量,告知自己对孩子有何种要求,然后找到合适的孩子; 2、当事人找到被领养人后,应当和被领养人、院长达成领养约定; 3、达成约定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