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人才素质测评;(三)组织人才招聘;(四)举办人才培训;(五)提供人才咨询;(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风险提示: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具有档案管理能力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委托开展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并对招聘单位和应聘人才提供的情况负有核实的责任,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侵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