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济性裁员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2.用人单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还规定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兜底条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其他经济性裁员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