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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制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释义
    剥夺政治权利在管制期间的适用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一、管制由谁执行刑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怎么办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一般会借鉴限制加重数罪并罚的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一般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判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什么意思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刑15年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刑期,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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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