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京都协议书制定于1997年。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的《京都议定书》,目的是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 《京都议定书》要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我国是在1998年5月签署议定书的,并于2008年8月进行了核准。 《京都议定书》从2005年2月16日起生效,到2009年2月,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京都协议书》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