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A、个人办理流程 1、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 深圳 市 居住证 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 2、将申请表和有效居民 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延期。 B、单位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汇总公司申请续办居住证的员工信息。 2、工作人员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按要录入续办居住证申请人信息。 3、网上系统审核,续办成功。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客观: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