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转让吗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相应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为非法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条件。根据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出让合同成立后才允许转让;投资开发应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完成一定的开发规模后方可转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转让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受让方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二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可以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收入中的土地收入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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