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民行处公然违法办案。向其上级检察院纪检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政法委或人大投诉。检察院同公安机关一样,在案件办理上也可能有违法行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如果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阻碍办案进度以及在检察起诉阶段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