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释义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申请材料的提交 1、申请人应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由于不掌握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时,可委托掌握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单位一次性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委托声明,列明第三方单位名称及委托提交的材料清单。 3、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委托第三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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