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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了合同后一方消失怎么办
释义
    签了合同后一方消失,导致合同义务方找不到义务履行的对象,可以考虑采用提存等方式履行合同。
    双务合同中,因对方消失可能导致义务履行后自己的权利却无法实现,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等,甚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满足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1、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消除不安抗辩权;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对方构成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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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