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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轮车非法营运归谁管
释义
    三轮车非法运营涉及的管理部门比较多。非法营运管理是当前交通秩序管理中较难的课题,涉及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城建等多部门,需要协同作战。非法营运管理是当前交通秩序管理中较难的课题,涉及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城建等多部门,需要协同作战。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说,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载客经营,不仅严重扰乱城市区客运市场秩序,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这些车辆安全性能差,也没有任何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赔偿无保障,肇事逃逸后还难以追查,将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损失。目前,按照我市对城市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正开展对利用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整治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在城市区内出行时,合理选择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安全、合法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载客的电动三(四)轮车,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运营秩序。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车主应遵守交通规则,不拼装、不改装车辆,不参与非法经营性载客运输,并从大局和自身利益出发,自觉放弃载客经营的非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一旦发现非法载客经营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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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