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经本人同意记者有权拍摄么 |
释义 | 未经当事人同意,记者不能随便拍摄。当事人要求记者删掉可能出现在即的镜头的要求,从个人道德方面来说是合理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原因阐述。工作方面看,拍摄仅仅是为自己的报道服务,因此拍摄的余地可大可小。;余地小的时候,打马赛克就好。记者有责任记录真实事件,当然也有义务保证被拍摄者的隐私。 肖像权 (1)肖像制作权包括在肖像权范围内。尽管,现行法律只规定了营利性使用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学界普遍认同肖像权事实上包括肖像制作权。 (2)肖像制作权不是绝对的,在合理范围内有权不经允许进行拍摄,制作肖像。 (3)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即是一个事由。新闻报道经常需要使用与报道相关的当事人的肖像,许多事件本身是通过现场拍摄来报道的,如果不能利用肖像,则新闻报道无法进行。所以,在此惰况下,对于所涉及人物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在媒体上刊载了某人的相片,只要使用人是出于舆论监督的正当同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作品反映的人和事具有较强的新闻性,这种新闻价值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相关的,且报道的事实属实、评论正当,就不应当认定使用人对他人的肖像权构成侵害。例如,某个记者拍摄街头打架、斗殴、翻越栏杆、横穿马路等各种不良现象,并予以披露,不能认为该记者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果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丑陋和违法现象不能借助于大众传播工具予以大胆披露和批评,就会纵容各种不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干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人的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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