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改判职务侵占罪 |
释义 | 1、案由:职务侵占 2、代理律师:武圣合律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3、案情: 被告人张静涛,男,1990年12月13日生,系上海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仕公司)冲压车间操作工。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张静涛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分两次在其工作的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22公斤(价值人民币22100余元)。 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静涛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17公斤(价值人民币17100余元) 2012年2月底某日,被告人张静涛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7公斤(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2012年三月间,被告人张静涛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24公斤(价值人民币24200余元)。 2012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张静涛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8.665公斤,1050689005端子1.52公斤(价值人民币9600余元)。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静涛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被告刘均芝。 4、一审判决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静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二审经审理查明基本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相同。上诉人张静涛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结果: 上诉人张静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6、律师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对被告张静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予采纳。原因:法院认为被告张静涛系莫仕公司冲压车间操作工,对所窃财务无保管职责,被告实施盗窃行为系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 二审中上诉人张静涛辩护律师成功推翻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并减轻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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