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中税率指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而第六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还有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分红超过12万,该股东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申报。分红个税计算为分红额*20%。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