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散供养转集中供养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招标确定供养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等,为辖区内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走访、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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