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
释义 |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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