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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释义
    法律分析:有权拒绝,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而言,调整职位应当商量一致并变换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隶属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职位,隶属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职位的;
    二、调整职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要求与原职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用人单位调整职位不符合法律定,劳动者能够拒却,强制调整职位的,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限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解决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薪水,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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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