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
释义 | 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方法和法律依据。职工可通过柜台或网上办理提取,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购房、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或房租超支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需同时注销账户。职工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余额,无继承人则纳入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一、吉林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二)网上办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申请。 二、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吉林市公积金提取便捷,可通过柜台或网上办理。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将划转至约定的结算账户。提取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包括购房、离退休、劳动能力丧失、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房租超支等情形。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注销账户,继承人可提取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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