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处理感情破裂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属破裂的标准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5.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6.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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