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措施的解除是不需要任何的手续准备的,这个流程的话,一般都是属于他们内部来进行决定,主要是对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