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投资入股,另一方以技术入股的限制分析 |
释义 | 外国企业合资经营中,技术投资和资金投资存在一定限制。技术投资者的股权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而资金投资者的限制相对较少,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一方以技术投资入股的限制 《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方(指提供技术的外国合营者)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指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该法规对外国合营者的技术投资作了两方面限制,即技术投资占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和不得纯粹技术投资的限制。 关于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限制,《合资法》只规定了最低比例限制,而没有规定最高比例限制,这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合资法》制定过程中(《合资法》于1979年7月8日施行),曾有一种意见建议参考前东欧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外国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作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合营者掌握合营企业的控股权。这一意见没有被吸收。 相反,《合资法》规定了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限制。这说明,中国希望尽可能多地吸收外资,并不担心外国合营者占有合营企业的控股权。实际上,就每一个合营企业而言,双方的股权比例的确定,则是双方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谈判的结果。 二、一方以投资入股的限制分析 在投资方式方面,《合资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这里,技术投资仅限于工业产权。但在1983年9月发布的《合资法实施条例》中,又将投资方式的范围扩大。 《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同中规定,如果被诉人以生产蛋白糖APM的专用技术作价13万美元入股投资,符合法定的投资方式。 《合资法》及《合资法实施条例》对合营者以技术方式投资,并无同时应有现金或实物投资的要求。按《合资法》的规定,假如被诉人技术投资作价达到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5%,则符合要求。但按照《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的要求,即使被诉人技术投资作价达到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亦不合要求,因为按其规定,必须同时有技术投资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 在外国企业的合资经营中,一方以技术入股,一方以投资入股是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一方要以自己的技术作为该合作经营的资本,那么,该股东将获得的股权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其次,如果以资金入股,则限制不大,股东之间可以协商。 结语 根据《深圳技术引进规定》和《合资法》,在外国企业的合资经营中,一方以技术入股和一方以投资入股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技术投资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需要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为投资股本。相比之下,以资金入股的限制较小,股东之间可以进行协商。在合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方面,双方将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谈判。总体而言,中国鼓励吸引更多外资,不担心外国合营者占有合营企业的控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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