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周朝: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均世袭罔替,封地均称国,在封国内行使统治权。各诸侯国内,置卿、大夫、士等爵位,楚国等置执圭、执帛等爵。卿、大夫有封邑,对封邑也可以行使统治权、唯受命于诸侯。2、秦朝:共分二十级: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彻侯以一县为食邑,并得以自置吏于封地;关内侯有食邑、封户,只能衣租食税而已;大庶长以下十八等,皆有岁俸。临战,斩敌首一级(颗),即赐爵一级。秦朝、汉朝沿用此制。3、到了唐朝,爵位分为九等,分别是: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唐朝也基本继承了汉武帝时期的做法:皇帝的儿子除皇太子外其他的可以封为亲王。 法律依据: 《通典.职官.封爵》 自尧帝、舜帝以及夏朝,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商置爵三等:公、侯、伯,无子、男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