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综合所得可以减除的项目包括: 1、免税收入; 2、基本费用6万元; 3、专项费用: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5、公益捐赠支出; 6、其他可依法扣除项目: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2)商业健康保险; (3)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4)公务交通、通讯补贴费用扣除;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除收入的20%; (6)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发生的除增值税以外的附加税费; (7)取得保险佣金等的展业成本等; (8)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