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都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基本上没有理由可以不审理。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再次重新审理的制度,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发回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个人建议: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