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副本通常是正本的拷贝,多数公证处一般不做正副本区分,长的都一样,没有任何差别,有的公证处则在封皮上盖章“正本”、“副本”进行区分。对于涉外公证,多数公证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允许申请副本。所谓副本,必然与原本一致,日期也按原日期。如果对于日期有新的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类文件需重新开具,身份关系或学历学位等可以持原公证书及身份证明重新办理,费用也按新证计算,另外,个人认为翻译费可以商榷减免。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规定以及公证归档时间来看,在公历年内办理完公证后,需要增加副本的,可以向原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申请补发,按照规定缴纳副本费(20元)就可以了。副本的落款时间以及和正本一致。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