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 |
释义 |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可不只包括三大原则。我国的刑诉法的原则一共有十一条,分别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着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我国司法体系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依法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等。 拓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