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大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 买房 人的总 购房 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大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法律客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