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早教在农村市场具有较大潜力,特别是随着乡村振兴不断深入,整体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快速提升,农村早教的生存空间会与健康养生行业一起稳健成长;但放更长期来讲,农村早教小机构需办出质量办出自身特色、走差异化定位之路,并建立所在区域的品牌影响力,才能保障长期发展的生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