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照周期从初领证日期开始算起。具体如下: 1、驾驶证记分周期是12个月,从初领证日期开始计算。比如2012年2月1日领证,那么到2013年1月31日24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且没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一般指C1),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将会将原先的记分清0。如果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的情况,那么此次记录所扣的分值将积累到下一年,直到违法记录消除。 驾驶证到期换证所需的流程如下: 1、驾驶证到期前3个月内,持证人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体检,体检结果需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标准; 2、持证人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驾驶证、体检表等材料,到当地车辆管理所进行换证申请; 3、进行现场照相、签字等手续,缴纳换证费用,领取暂停驾驶证明; 4、在暂停驾驶期间,持证人需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通过考试; 5、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人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新驾驶证。 综上所述,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