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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惠州仲恺土地确权在哪里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一、办理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3)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确无宅基地者;6)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二、办理材料
    村集体出具的申请人为村集体成员及“一户一宅”的证明
    公示张贴于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的远景及近景照片。
    原件。公示期满后村民小组无异议的意见。
    户口簿第一页,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页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需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递交材料办理。
    2)登记
    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申请接收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
    5)收件凭证。受理人员在申请接收后将出具回执,当业务办理完成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续手续。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送至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之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补充材料
    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的过程,若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格式不规范,将退件至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
    书面及现场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将申请事项转入下一流程;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及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
    3)登记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受理人员在申请接收后将出具回执,当业务办理完成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续手续。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送至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之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补充材料
    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的过程,若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格式不规范,将退件至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
    书面及现场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意见,并将申请事项转入下一流程;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及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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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