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让及收回的补偿规定 |
释义 | 土地补偿标准及构成: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本身的补偿费、安置土地的补助费和作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为弥补被拆迁人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属于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应按照市场实际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标准及构成: 1、征地补偿费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第48条有提到,关于征地补偿费是有几个方面组成的,包括土地本身的补偿费、安置土地的补助费和土地上生长的作物或其他植物补偿费组成。是在将原本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给国家使用的这一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和被征地的农民的补偿费用和转为其他生活方式的安置费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费的根本性质,是土地所有权从集体转让给国家政府时应补偿给原来拥有使用权的集体或个体的费用。 2、拆迁补偿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要拆迁居民的房屋,那么应该要给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人来说,这一拆迁补偿费是弥补其失去房屋和本身的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是用这块地的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这片土地的使用权而应该支付的费用。因此,拆迁补偿费的根本性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而有接手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用。 3、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该土地的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具有一定时间界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当土地使用权石油厂收回时,接手方应退还剩下的土地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这是由土地出让合同所规定的。这类的退不是属于补偿性质,是返还原土地使用者预先缴纳的费用的财产属性,因此,不能将退还的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看作是对原土地使用人的补偿。 4、土地使用权价值 我们都知道,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的,比如说土地被开发的强度、投资土地的资金大小、区域面积的变化、土地供求状态等。土地的使用权有可能在此过程中产生增值,而且很有可能增值幅度很大。因此,在《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中有规定,如果拆迁城市的房屋,需要按照当时拆迁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来给予补偿费用,这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就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之内,市场价格就体现出土地使用权这一“物”的价格属性。因此就要按照收回土地当时的时间节点依法进行评估确认其具体的价值,因而这是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的。 结语 土地补偿标准及构成多方面,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价值。征地补偿费是将土地所有权从集体转让给国家政府时应补偿给原有使用权的集体或个体的费用。拆迁补偿费是为弥补被拆迁人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土地出让金是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具有时间界限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市场实际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因此,土地补偿标准涵盖了各方面的费用和价值,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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