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那些可以以协议的形式卖土地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6、在划拨供应的建设项目中,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不能分割供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7、对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该建设项目主体; 8、利用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已经取得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配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自主开发为主,物业自持; 9、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12、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13、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合并等)时,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文件确定的承接主体; 14、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15、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经行政部门处罚后,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6、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的土地使用者; 1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可以进行,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怎么样算土地闲置如何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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