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三)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