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不需要。所需材料:维修基金统计证明;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改房审批证明;二手房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借记卡或借记卡号;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