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派出所将制证居民 身份证 信息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不能再行变更。派出所仅仅是负责收集资料,如果派出所还未上交到公安分局,原来的身份证还未注销,可以申请取消补办;如果派出所上交到分局,已经进入办理程序当中,原来的身份证已经注销,不可以取消补办。 法律客观: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