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 (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条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品种权代理企业依法开展的品种权代理业务 (一)提供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咨询; (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 (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办理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以及品种权实施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代理品种权纠纷事务; (七)代理其它有关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