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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收回是怎么回事
释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后,国家会根据 公共利益需要或受让方的违约行为等对于相 关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或无偿收回,以增强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利用。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
    三大改造中又把分给农民的土地收回国有的原因如下:
    1、国家需要统筹规划土地利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的限制,土地流转不畅,使用效率低下。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对土地进行统筹规划,实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需要把分给农民的土地收回国有。
    2、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经济体制落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限制。为了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实现土地流转和土地产权的明晰,需要把分给农民的土地收回国有,实现土地产权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3、实现社会公平和农民利益最大化:在分田单干的过程中,有的农民分到的土地多,有的农民分到的土地少,导致土地分配不公。收回分给农民的土地,实现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分配,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和农民利益最大化。
    土地回收主要是农民朋友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动放弃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而农村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权回收这一部分土地。由此可见土地回收的前提是该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已经失效!而在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以下三类土地将会农村集体组织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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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8: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