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立项(做不做): 1、项目建议书;2、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审批;3、立项;4、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 规划与设计(怎么做): 1、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提出详细规划方案;2、详细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3、施工图审查;4、工程规划许可。 招投标(由谁做): 1、编制招标文件和清单、控制价,进行招前审计;2、组织招投标;3、标前约谈;4、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 1、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放验线等有关手续;2、组织施工队伍进场;3、施工设计图纸技术交底;4、委托工程监理;5、严格变更签证、按图施工。 竣工: 1、规划核实;2、竣工验收、备案。 结算审计: 1、结算审计;2、项目检查;3、项目移交和后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