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 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 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 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 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 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 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 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