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园区公积金比例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苏州园区公积金比例第三章公积金的缴纳第十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第十六条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第十七条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条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人员工各公积金专户。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在个人帐户中: (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 (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公积金的l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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