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如存在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