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3、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4、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