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验资是可以做实收资本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果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