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一、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三、复垦的原则: 1、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2、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