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债流通转让要视情况而定,相关规定如下: 1、发行期认购的国债,不得在发行期转让债权,而在流通日买入的国债,在正常情况下可随时转让债权; 2、发行期买入国债以实际面值买入,没有应计利息,而流通日买入的国债是按承办银行的报价,净价加上应计利息。 国债流通的转让方式如下: 1、国债贴现。是指国债持有者将未到期国债拿到原购买机构或国债服务机构贴现,这些机构将该国债再转售给其他购买者,从而完成国债流通。在这种流通方式下,国债的买卖不一定在同一时间或地点进行; 2、国债现货交易。是指将持有的真实国债(包括实物债券和非实物债券)进行买卖转让的交易,是我国国债流通的最主要方式。国债现货交易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国债流通服务机构内进行,交易价格一般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3、国债期货交易。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按预先确定的买卖价格,在未来特定时间内进行券款交割的国债交易方式。即交易者只需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通过交易场所按规定的标准化合约来买卖远期的国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