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离婚应该怎么办我是女方? |
释义 |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如果您同意离婚,且想要尽快离婚时,协议离婚是比较快的离婚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若双方没有办法达成协议,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谈判,代理您与对方谈离婚条件,若依然不同意则尽快提起诉讼,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申请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法官组织调解的成功率相较于律师而言会更高一些,可以舍弃一些非必要条件作交换,来换取双方尽快离婚。若调解无望,则只能督促法官尽快依法判决了。当然,协议离婚、谈判和诉讼离婚彼此之间并不冲突,您可以三步并行,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和对方协商或是谈判离婚。若谈判协商成功,二人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后再到法院撤诉即可。 如果您希望延缓离婚进程,以争取时间来修复双方的关系,您可以参照以下的方法:在离婚诉讼中,您可以向法院表达不想离婚的意愿,第一次离婚诉讼,如婚姻中不存在家暴、虐待、重婚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一般是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生效的六个月之后,对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此,如果您希望尽量争取较长的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申请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到自己所在的法院,这些在客观上均可以达到一定时间内不离婚的效果的。但是要想一劳永逸地解决不离婚的问题,您还需要积极、真诚地修复双方感情。要明确的是,一方执意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双方的关系不能得到根本缓解,那么最终离婚的结局是避免不了的。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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