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释义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一、省部职干部 不论中央部委还是地方省市自治区的省部级干部办公用房都执行统一标准,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面积相当于市场上的一个单间配套,一般都是一个办公室外加一个会客室格局,有的也会利用办公室的一个小方块隔出一小间休息室。 二、厅局职干部 省部职干部办公用房标准统一,到了厅局职便分层次了。中央部委、省级机关和地市都有不同的标准,面积差距在最小差6平米,最大差12平米。 1、中央部委:正司局级24平米,副司局级18平米。 2、省级机关:正厅局级30平米,副厅局级24平米。 3、地市:市级正职42平米,市级副职30平米。 由此可见,在厅局级地市面积最大,其次是省级机关,最后才是中央部委。干部所处单位层级越高,办公用房面积越小。 三、处级领导 到了处级,中央部委不再区分正副,省市两级仍以正副处两个层级安排办公用房。 1、中央部委:处级干部统一12平米。 2、省级机关:正处级18平米,副处级12平米。 3、地市机关:正局(处)级24平米,副局(处)级18平米。 4、县区:县级正职30平米,县级副职24平米。 在县处一级,县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最大,相当于省级厅级待遇,比中央部委厅级干部还大。 四、科级及以下干部 到科级这个层面,中央部委和省市三级已经不再细分,统一以处级以下标准来对待,在县区仍区分正科、副科及科以下干部标准。 其中,中央部委、省级机关和地市机关处以下干部办公用房标准,统一要求不超过9平米。县区一级,区分三个层次: 1、正科级:18平米; 2、副科级:12平米; 3、科级以下:9平米。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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