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劳动合同制是正式工吗 |
释义 | 一、国企劳动合同制是正式工吗 劳务合同工也称为劳动派遣工,与正式员工的区别主要三个方面: 1、劳务工是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正式工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务工的党、团等组织关系不一定在用人单位,正式工一定在。 3、薪酬差异很大,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典型的同工不同酬。 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拥有该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临时工是正式工吗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以上就是关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此类情况还不是很了解的,也可以查找相关法条解决。 三、正式工不能辞退吗? 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超时加班的事情,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首先得看用人单位是否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审批,在综合计算公时的区间内(季、年等)的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受加班的限制。如果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超时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 四、正式工可以辞退吗 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超时加班的事情,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首先得看用人单位是否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审批,在综合计算公时的区间内(季、年等)的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受加班的限制。如果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超时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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